(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家具设计师人才的培育和设计队伍的建设,参照国际家具设计师执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中国家具设计师(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designer 缩写 CNFD)的职业范畴,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从事各种家具类产品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 designment committee 缩写CFDC)负责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定工作。
第二章 家具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中国家具设计大师;(二)高级家具设计师;(三)家具设计师;(四)助理家具设计师。
第五条 家具设计师对其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1)进行家具造型设计;(2) 进行家具结构功能设计;(3)进行家具制作工艺设计;(4)进行家具五金及配套产品设计;(5)监督指导家具制作流程。
第三章 家具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家具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 助理家具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毕业,从事家具设计工作一年以上:自学成才在家具设计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技能:略懂家具产品的基本结构和产品加工工艺及材料特性,可以手绘产品三视图和基本透视图;
(三)业绩:参加国家级设计比赛;参加家具产品设计项目达二个以上。
第八条 家具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并从事设计工作两年以上;自学成才在家具设计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获“助理家具设计师”资格二年以上的;
(二)基本技能:熟练的掌握家具产品结构和熟悉产品加工工艺及材料特性,可以熟练的运用CAD等工具绘制产品三视图和透视图;
(三)业绩:参加国家级设计大奖赛并入围,主持设计系列家具产品设计项目两个以上;拥有家具设计专利二项以上;
第九条 高级家具设计师的条件 高级家具设计师是中国家具行业高级人才。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两年以上;自学成才在家具设计岗位上连续工作八年以上;获“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五年以上;拥有家具设计专利五项以上;
(二)业绩:主持设计大型家具新产品开发项目五个以上,拥有公认的设计风格和经济效益;参加国家级设计比赛并有两次获金、银奖;在国际设计大赛中获奖和在国内著名家具设计大赛中连续三届获得金、银奖;拥有十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五项实用新型或一项发明专利;
第十条 中国家具设计大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两年以上;自学成才在家具设计岗位上连续工作八年以上;获“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五年以上;拥有家具设计专利五项以上;(二)业绩:主持设计大型家具新产品开发项目五个以上,拥有公认的设计风格和经济效益;参加国家级设计比赛并有两次获金、银奖;在国际设计大赛中获奖和在国内著名家具设计大赛中三次获得金、银奖;拥有十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五项实用新型或一项发明专利。
中国家具设计大师是中国家具设计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章 家具设计师的资格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评定。
第十二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定,在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家具协会。
第十五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市家具协会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地区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的报名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评定的主要内容按第六、七、八、九、十条各款办理。
第十八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通过后,由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家具设计师及家具设计大师资格认定,由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报中国家具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助理家具设计师资格认定,经省、自治区、市家具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报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家具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全国通用。
第五章 中国家具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家具设计师的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复查表》、《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设计师资格复查做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并且在持证期间未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述的为“合格”。
(二)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经济后果的,并且在持证期间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述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家具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在达到规定时可向资格评定委员会申请晋升。
第二十五条 设计师的晋升级即原持证资格,申请晋升资格的年限要求为助理家具设计师晋升家具设计师二年,家具设计师晋升高级家具设计师五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家具设计师资格证书》的,经查实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指定媒体公示。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家具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家具协会。
(编辑: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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