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超
编者按:2003年,上海发生了一起红木家具购销官司,本来并不复杂的购销过程,但在案件审理中却出现了不少波折,先是一审法院判被告常熟信誉红木退一赔一,接下来是二审法院重审重判,改判信誉红木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而只退不赔。现在,案件风波虽已过去,但案件本身所透视出来的问题却引人深思。说案明理,对我们的商家和消费者及现实中的红木家具购销行为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审法院判令常熟东张信誉红木退回原告14万元货款,并赔偿原告14万元。二审法院部分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定只退货款,不再赔付。这看起来是一场合同纠纷,实际上打得是“国标”的官司,因为导致这场官司的直接原因是“红木国标”。而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红木国标”。试想,如果不是国标的出台,把俗称的“马达加斯加紫檀木”规范定名为“卢氏黑黄檀”,原告也不会以被告“把卢氏黑黄檀充紫檀卖给顾客”为说法把信誉红木推上被告席。
实际上,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红木国标出台的时间。红木国标正式施行是200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明确购货意向的时间是1999年11月5日和2000年4月20日,被告最后交货时间是2002年11月2日。从订货到交货,这期间适逢国标出台。于是,引出了这场官司。
被告用国标的标准去看待国标施行之前的事实,显然不够合适,这是二审法院不支持被告要求退一赔一的原因,而被告交货是在国标施行之后,这时,原告用国标的标准去看待正在发生的事实,要求退货,于法有据,这又是二审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货主张的原因。笔者认为,这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谁都不是赢家,但谁又都不是输家,二审法院裁定准确,就应该是这么个结局。
那么,“只退不赔”到底告诉了我们一些什么道理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引发了我们对国标的重视。不管怎么说,它是国家标准,法律以此为准绳,所以,不把国标当回事是不行的。其次,是应该使用规范的木材叫法,尽量不去使用那些不规范的俗称,不然的话,一旦出现纠纷,俗称可能会对商家造成不利。笔者之所以在此提出这一点,是因为使用俗称这种现象在业内还相当普遍。平常说说问题不大,而一旦落笔在合同上,往往带来严重后果,这是我们都应该引以为戒的。
案件回放
1999年前后,消费者薛某向常熟市东张信誉红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誉红木)定购总价共计14万元的家具(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此后薛某委托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部分家具进行检验,结果多为“卢氏黑黄檀”木。2003年4月,薛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信誉红木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信誉红木订货单载明家具为紫檀,可以证实薛某购买家具要求为紫檀木之主张,但信誉红木却没如实提供材质,具有主观的故意,构成欺诈。2003年7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信誉红木对薛某退货款14万元,赔偿14万元。
信誉红木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供了四份证据材料证明,在双方买卖过程中还没有卢氏黑黄檀的说法;系争木材材质实为紫檀木,红木国家标准实施前都称为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根据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中的提示附录,不能得出马达加斯加不产紫檀木的结论;马达加斯加紫檀木与卢氏黑黄檀系同一材质的不同名称,在红木国家标准实施前业内人士俗称马达加斯加紫檀木,国标实施后规范其名称为卢氏黑黄檀;卢氏黑黄檀(马达加斯加紫檀木)在红木国标实施前基于某些研究所或机构出具认定,其归属于紫檀属紫檀木的鉴定报告而被普遍认为是紫檀木;红木国家标准实施前未见权威部门或权威报刊公开否定马达加斯加紫檀木非紫檀木的性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明材料进行质证和调查后认定,信誉红木公司将马达加斯加紫檀木作为紫檀木进行销售具有认识上的依据,符合行业内的通常标准,其主观上不具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故意。薛某以信誉红木明知马达加斯加紫檀木并非紫檀木而冒充销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信誉红木因欠缺欺诈的故意而不构成欺诈。但鉴于红木国家标准地实施不仅使马达加斯加紫檀木的名称规范为卢氏黑黄檀,同时将此类木材归入黑酸枝木类,故东张信誉红木公司在履行交付家具义务时,该标的物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紫檀木质量要求。法院终审判决信誉红木不构成欺诈,驳回薛某部分诉讼请求,由退一赔一改为退而不赔。
(原载于《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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