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吴先生以40000元拍卖款和4000元佣金,从某拍卖行把4把“民国”时期的红木太师椅搬回家中。可是没过多久,有人肯定地告诉他,这4把红木太师椅并非“民国”时期制作,而是近年来有人以一种特殊的工艺手段制作的假货。据说这种造假手段高明到能使崭新的椅子表面产生陈旧的色泽,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吴先生顿感胸闷,一纸诉状将拍卖行和委托拍卖的家具店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拍卖款4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4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委托专业单位作了鉴定,结论是“现代仿古红木家具”。“现代”二字作何解释?历史学家说,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近代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分界线。那么“现代仿古红木家具”中的“现代”是否也起始于1919年的5月?鉴定专家说,此“现代”非彼“现代”,在文物管理方面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年代。红木太师椅被验明了“正身”,其他一系列事实也一一调查清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拍卖行返还吴先生拍卖款与佣金44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吴先生返还拍卖行红木太师椅4把。
吴先生和拍卖行接到判决书后怎么也想不通,便分别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吴先生首先提出,“拍卖”这一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拍卖行与他个人之间的“成交”,但实质上是拍卖行接受家具店店主的委托而进行的活动,卖方是家具店主而不是拍卖行,仅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是不正确的。接着,他又指责拍卖行和家具店主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正因为存在着“欺诈”,所以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具体地说,店主应当返还拍卖款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拍卖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返还拍卖佣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各4000元。拍卖行则举出该行拍卖规则中的一条:竞买人在竞拍前请仔细审看拍卖品原件,包括聘请专家协助鉴定,而一旦作出竞投决定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拍卖行说,这一规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予以认定。对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当初审理此案的唐玉珉法官说:家具店主与拍卖行之间建立的是委托拍卖合同关系,他们二者与吴先生之间是拍卖与买受关系。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处理本案应当适用拍卖法以及合同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本案中不适用。唐法官接着说,拍卖行为自己开脱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是拍卖规则中有“一旦作出竞投决定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的内容,但这一内容不能成为对“民国”红木太师椅的真伪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有效声明,不能以此作为挡箭牌。而家具店主与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清单中,对拍卖标的物描述成红木太师椅4把(民国)、瑕疵状况不明。由于他没有将红木太师椅真实的制作年代向拍卖行和吴先生说明,因此他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拍卖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拍卖行与家具店主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吴先生造成损害,吴先生有权向拍卖行要求赔偿,也有权向店主追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解除上述三者之间的拍卖与买受关系,各自原有的财产恢复到拍卖之前的状况。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作出终审判决:吴先生返还家具店主红木太师椅4把,店主返还吴先生拍卖款人民币4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如店主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拍卖行负责偿还;拍卖行返还吴先生拍卖佣金人民币4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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