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国传统家具艺术工作者的贡献,促进中国传统家具繁荣与发展,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传统家具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定为“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该称号为行业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传统家具行业中的工艺及艺术工作者。
二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凡荣获“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称号的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2、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我同行公认,而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4、对中国传统家具的发展和传统家具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5、对中国传统家具在造型和工艺等方而的继承上有突出贡献。
三 评审方法
第五条 评审时一定要有本人实际制作或全过程亲自指导制作的实物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构思等。注:所有设计构思和设计草图必须由本人出)。
第六条 评审时,被评审人需把学历证书以及已获得荣誉证书等资料备齐,以供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作为参考。
四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由省、市家具协会负责选拔推荐,整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成立“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荣誉称号的资格。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传统家具行业中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每五年评选一次。
五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中国家具协会对“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编纂具有文献性的“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传略,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或散落在民间的传统工艺,进行搜集整理,拍摄录像资料,避免绝技失传。
第十二条 对“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可在国内或国外为他们举办作品展览专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保存他们的珍品,以向国内外宣传中国传统家具艺术的光辉,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第十三条 组织“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的国内外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十四条 设计制作“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的标志,并与本人签字一起镶嵌在本人作品上。
第十五条 “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是终身荣誉称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评审委员会研究,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1、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2、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很大的;
3、因有严重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家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执行。
中国家具协会
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