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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征收个税新规定“五一”开始实施

2007/7/16 16:38:00 来源: 作者:

古典家具拍卖市场将受影响
作者:许爱蓉/文 

  编者按:国家税务局发文指出,自5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据称此举比过去的征收办法更科学、更具可操作性。此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拍卖界普遍认为,该规定可能会对拍品的征集带来困难,而税务部门旨在围追堵截的偷税漏税问题并不能真正解决。

新规三大核心吸引眼球

一、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规定指出,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应以最终成交价为基准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三、拍卖物财产原值不明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古典家具拍卖市场将受到的影响

一、家具征集难度将进一步扩大
  众所周知,古典家具的材质多为硬木,硬木最大的特点就是密度大,沉重,搬动困难,
  再加上古典家具体积庞大,多为顶箱柜、架子床、大条案等,想要挪动都很不容易,更不用说往远的地方运输了。而且体积如此巨大的家具还需要大的库房存放,对于拍卖公司来说,这些都是很沉重的负担,所以拍卖会上很难征集古典家具拍品,即使征集来了,也多是一些小件,除非一些古典家具拍卖专场。
  而该规定的出台,增大了委托方的税额,各方藏家即使想出手,也不会轻易选择拍卖公司进行交易。这对于本来就不景气的古典家具拍卖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拍卖行成本将加大
  按照规定,委托方的个人所得税将由拍卖公司代扣代缴,因此,拍卖行必须得派专人负责此事,即使不派专人,最起码也得分散财务部门的精力。而这一切,税务部门是不提供任何报酬的。所以,对拍卖行来说,成本必然加大。

三、家具私下交易会增多
  在收藏界,本来就有很多藏品不在市场流通,加上还要缴纳不低的税额,选择私下交易的藏家肯定会更多。这可能会使逐步规范起来的古典家具市场日益混乱,因为毕竟还有些消费者对古典家具不甚了解,私下交易没有任何凭证,若是发生纠纷将无法解决。而且,私下交易还将导致国家部分税收的流失。

四、炒作现象有望减少
  对于恶意炒作的现象过去很是常见。有些拍卖公司,为了制造轰动效应,报出一些天价,实际上,这不过是他们制造的假象,如此背离价值的家具肯定是流拍无疑。新规执行后,这种现象必然减少,因为天价的东西,所缴纳的税额自然也会增加。所以,无论哪家拍卖公司都将放弃。


 

 

(原载《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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