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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制品等级》与《红木商用名称》公布

2013/2/5 10:50:00 来源: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网 作者:佚名

 

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的《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两项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8月1日发布(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7号),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2010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377号)行业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我红木专业委员会负责《红木商用名称》与《红木制品等级》这两项本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在经历了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完成送审稿等必经阶段后,商务部于2012年5月5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审定会,与会专家对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一致通过了对该两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按有关程序上报国家商务部。

2012年8月1日,《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两项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与《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两项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红木行业的一件大事,也将对红木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标准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红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国外红木进出口制度想对应体系,弘扬红木文化,避免因红木商用名称混乱而造成的纠纷与争端,使我国红木行业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切实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标准的实施将促进红木企业科学管理,节约红木资源,推动红木制品的工艺与技术革新,推进产业升级,规避市场红木制品等级的混乱现状。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使上述两项新标准能够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我会将于今年举行两项标准的宣贯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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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李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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