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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名牌产品管理有新规

2007/4/18 14:52:00 来源: 作者:

申请中国名牌必须具备八个条件

  (本刊讯 记者晓晓)《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为适应入世要求,履行入世承诺,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
  据了解,《办法》中对名牌产品的组织管理、申请条件、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入世新形势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进行了及时的修订和废止。
  《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是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办法》还规定,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必须具备八个条件。这八个条件包括:
  1.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六种情况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它们是:使用国(境)外商标的;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就此办法的实施,记者采访了有关方面负责人,据了解,国内有些企业、团体等,或挂靠到什么什么协会,或干脆伪造一些名称,搞一些所谓的“名牌”授牌,有的甚至是交钱就发牌,这都是违规违法的行为,前不久,有关部门就查处了一些非法、越权的“认证机构”。这位负责人提醒企业,“中国名牌”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作为企业来讲,要明辨事非,不要贪图表面虚荣而自毁形象。
  据悉,有关方面将对非法品牌授权机构和非法使用“中国名牌”的企业进行查处。

 

(原载于《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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