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红木》国标或将修订。近一阶段,有关《红木》国标修订的征求意见会也召开了若干场次。一个标准的修订,如此的声势浩大,可见该标准牵动着太多人的神经。作为标准修订的主导单位,如此的广泛听取意见,是非常积极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也正是这样的征求意见,才使得各种声音涌现出来,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红木》国标应该尽可能多的吸收一些树种进来,扩大其树种的涵盖范围。
2.《红木》国标应该适当扩充树种范围,但不宜多。
3.《红木》国标应进行一些修订和完善;
4.《红木》国标不应该修订,维持原样不变;
5.《红木》国标应该废止。
上述5种意见,前1、2种意见或为主流。
其实,修订《红木》国标,扩大树种范围,在行业里早已有呼声。随着《红木》国标现涵盖树种中(5属8类33种材料)部分树种的濒临灭绝,这个呼声也愈加强烈。呼吁者从红木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待事物,不能让红木产业“后继无材”,否则,产业大军将因无材而导致生存艰难。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仅仅从这个善良的愿望出发是不够的,在这善良的背后,伴生着极大的隐忧,这隐忧将更为严重地伤害到红木产业,从根本上动摇红木产业的根基。为讲清楚这个问题,下面笔者从七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红木》国标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红木》国标2000年出台。改革开放后,民众生活渐趋富裕,对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和政策上的开放,使红木家具产业伴随着兴起和发展,红木家具店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称得上是购销两旺。交易量的增多,使商业纠纷增多,而这种纠纷大多因材质而起,消费者为了维权,找到消协等机构。但因无标准可依,消协无能为力。这就使许多相关纠纷案件不得不诉至法院。同样是面对无标准可依,法院也束手无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据称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当时的国家林业局提出要求,林业局将任务下达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科院再下达至木材工业研究所,所里下达至木材性质研究室,负责《红木》国标的起草。面对这一任务,当时的相关人员谁都没有意识到它后来的影响力,以至这一任务落到了前室主任、退休后被返聘回来的副研究员杨家驹老先生身上,杨先生便这样成为了《红木》国标的第一起草人。也正因此,杨先生再后来意外地成为了红木行业的风云人物,同时也被意外地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红木》国标出台后,它的作用渐渐地显现出来,其影响力远超任何人的预期。而标准的出台,确实为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红木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红木》国标的先天不足
《红木》国标出台,在表现了它积极作用一面的同时,它的先天不足也逐渐地显现出来。
1. 树种的局限性
现在国标中所列的33种材料,主要依据是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市场上流通的及故宫里藏存的家具的所用材。也就是说上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家里所使用的老家具、工厂里新生产的家具及故宫里所存的家具,探究其都使用的是哪些种材料,以这些为基础。对当时市场上流通的材料,做了些挑选,比如有些材料,虽然材质不错,但存量较少(如铁力木),还有一些新树种,也因森林面积分布不大,没有足够的存量成为商品材,没有收录。还有些材料,比如现在俗称的黑紫檀,在南方湿润的环境下非常稳定,但来到干燥的北方就容易开裂,所以也没有收录。总之,确有些不错的材料,但因为某一点的不足,而没有收录进国标中,最后出台时定为现在大家知道的33种材料。这33种材料中,唯有一种新材,就是卢氏黑黄檀,俗称的大叶紫檀。这种材料是九十年代初才进入我国的,杨先生对这种材料并不了解,因此草稿中并没有提到它,是有人推荐,杨先生才了解到,并把它写进了国标中。除此之外,大多都是明清时代的用材,一直延续到当代。我们将其称之为“传统用材”,就是这个意思。
由此可见,这样确定的树种,肯定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在选择的广泛性上,对新树种缺少深入的调研,卢氏黑黄檀就是一例。其次,从当时往前推,我国几十年来都很少有硬木材料进口,对这些材料了解的并不多,而其实,世界上有大把的适用于制作传统家具的好材料,只是我们缺少了解而已。
[ 网站编辑:李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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