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兴宁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7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木制品行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家陈某到康某店铺购买木墙板、地脚线、顶线、腰线用于装修房屋,陈某发现墙板出现虫害,为防止虫害范围扩大导致损失加大,陈某要求康某对已经安装的板、线进行拆除。之后,陈某多次找到康某要求赔偿损失,康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某退还自己已支付的护墙板等产品的购物款、拆除和重新安装的人工费以及喷洒杀虫剂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共计3万余元。
双钩异翅长蠹
庭审中,康某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均有正规的生产家及正规的检验程序,是合格产品;陈某无证据证明所出现的虫为双钩异翅长蠹,林业部门曾到康某处进行检查,并未发现该种虫类;陈某无证据证明在交货的时候木材就已经被该种虫类感染。
对于陈某主张退款所依据的事实即对其购买的护墙板等产品出现严重虫害的事实,法院认为其虽曾就虫害一事向林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经检验,在康某的经营场所并未发现陈某诉称的虫害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仅提供其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虫蛀情况,从照片中无法确认是否为陈某所购买的产品、所示虫害是否系因康某所售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在陈某放弃申请司法鉴定及其已将护墙板等产品全部自行销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陈某自行销毁涉案护墙板等木制产品的行为已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针对照片中显示的装修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失去了对涉案护墙板等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因此,对陈某主张康某向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陈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康某向其出售的护墙板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未确定虫害来源、产品质量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陈某既未对涉案木制产品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亦未及时提起诉讼、确定赔偿责任,反而自行对涉案木制产品进行了拆除和销毁,由此导致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陈某自行承担,故陈某请求康某赔偿其对涉案木制产品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未能证实涉案木制产品存在虫害的事实,其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亦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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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李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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