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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禁出口新规 业内普遍认为操作存在难度

2007/3/2 13:30:00 来源: 作者:

禾木/文 

  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并已于2006年11月22日执行。此次共有804种产品被列入,其中,红木及红木家具也在禁止出口之列,但禁止目录中特别说明: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该目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加工贸易出口家具企业的关注,业内普遍认为该目录具体操作存在难度。
  近日,商务部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此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影响分析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指出:“该目录将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是为了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协调发展。”
  众所周知,中国是传统红木家具的生产大国,也是最大的消费市场。中国红木古典家具,尤其是明清家具,因其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具有不可低估的艺术和实用价值。但是,由于中国并不盛产红木,绝大多数要从东南亚、非洲、南美洲进口,红木资源已十分紧缺。然而另一方面,中国的红木家具却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失国外,尤其是存世的古典家具数量越来越少。为此,有眼光的中国家具收藏家和文化人士,十分关注中国现行文物政策及古典家具的被盗与流失问题,并且还在身体力行地、保护性地搜寻它们。建国初期,在王世襄等专家的建议下,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用紫檀、黄花梨等五种名贵材料做成的家具不准出境。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北京的马未都、田家青、张德祥等专家,在致力于黄花梨、老红木等收藏研究的同时,多次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家具的流失状况,并期盼有关方面能够尽快海外寻宝。
  事实上,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 古典家具须经批准后方可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并且,为使流失文物早日回归祖国,仅2005年,国家就两次斥资征集了流散于境外的50件明清家具。有鉴于此,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后,行业组织和企业对这一保护濒危资源的调控政策,表示完全赞成和拥护。他们认为,本规定禁止项目更加明确了,保护红木家具的力度更大了,范围更广了。但也有个别企业,对列入目录的一些条目在理解上存有疑惑,并由此产生了一些担忧。
  一是禁止目录中除红木等濒危木家具的条目外,还列有“其他”木家具等条目,具体“其他”是指其他濒危类木家具呢,还是包括所有国内采购原料的木家具,有些人对此概念尚不甚理解。二是关于红木木材的鉴定和检验。由于有关木材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只鉴定到木材的“类”,即“五属八类”中的“类”,而不具体到某个树种,所以,对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红木和红木家具,质检部门很难鉴别出木材的产地。比如香枝木(黄花梨),我国海南省和越南都有出产,但鉴定部门却辨别不出哪棵是中国产的,哪棵是越南产的。由此可见,禁止目录中“进口木材除外”这一条,恐怕很难操作。

 

 

(原载于《中国红木古典家具》杂志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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