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2、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4、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5、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综合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确定检验监管频率和抽检比例。
6、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并协调处理。
7、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企业分类及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成品抽查检测报告、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
8、这次规定产品主要是列入目录内HS编码4413、4414、4418、4420、4421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和HS编码9401、9403项下的出口家具。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输入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报检时,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该批货物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从事生产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相关企业,要全面了解国家质检总局这次发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通知内容,尽快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工作,规范开展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外贸业务。
(编辑: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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