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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艺术评论的知识产权不能忽略

2011/12/16 13:29:00 来源:中国网 作者:曹喜蛙

由中国日报知识产权周刊、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主办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知识产权论坛暨中国当代书画知识产权保护展于2011年12月13日在中华世界坛艺术馆隆重举行。中国当代书画艺术知识产权论坛当日结束,中国当代书画知识产权保护展18日闭幕。

中国日报社副总经理詹维克,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等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中国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主任刘建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研究员,北京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李海峰,《艺术收藏》杂志主编贾廷峰,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博士等出席本次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雅昌集团董事、副总裁潘剑平以及著名书画家翟鑫、杨彦等近百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在当天的论坛上,几位专家讲了不少书画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案例,但基本上都没有谈到书画艺术的评论的知识产权的案例,但大家并不是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比如《艺术收藏》杂志主编贾廷峰先生,在讲演中就讲到他以前给不少艺术家写评论、做策展,但结果是很多艺术家出了名、得了利,但并没有给他相关的回报,评论或策展是艺术品商业化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大家心知肚明但就是不能从经济上给予回报。

贾廷峰先生对此没有打过什么官司,但并不是他没有苦衷,也不是没有接受教训,他后来基本上是没有签约都不做评论、宣传了,这个已经很商业化了。这个类似影视的编剧、歌曲的作词作曲,非常有意思,值得我们关注。当天因为其他原因,我虽然应邀出席了这次论坛,但没有参加下午的半场会议,十分遗憾。本来我是有话要说的。

这里就说说书法家、诗人黄以明,他是当代很重要的文学艺术评论家,为不少艺术家写过很有影响的评论,但因为所谓身份的问题,他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这也是他诉诸法庭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著名雕塑家萧长正的原因。此案曾经倍受媒体关注和网民“围观”,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民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的重审具有历史性的意义,这在共和国的版权法、以及所谓“民告官”等案例中有典型的法例意义。不管此次重审的结果如何,都能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和警醒,比如如何从法律上维护评论者和策展人的权益,评论者和策展人的策划如果运用在艺术家的商业运营中,怎样才能保护评论者和策展人的版权和经济权益。

比如2006年3月15日至25日此次,由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出任策展人、中国美术馆主办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从展会策划到媒体宣传以各种形式侵权使用了黄以明的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不但没有为黄以明署名,而且用范迪安的名字再一次发布黄以明发表在台湾报刊上的文章,是对评论家版权的极大侵犯和剥夺。

正如大家知道的,鉴于当前社会潜规则的泛滥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加之原告被告双方在社会地位、经济基础的悬殊,使网络“围观者”和多数猜测者对本案二审并不乐观,此次北京高院能发回重审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文化强国的艺术家生态大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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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曹喜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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