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地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纪念建筑归国家所有;
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传、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老外。
5、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
6、原则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离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
8、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9、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
10、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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