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买卖官司
2004/1/27 14:02:00 来源: 作者:
案件:家具商蒋宏发经营各类红木高档家具,而李伟则是一名年轻有为的大学教授,2000年9月,李伟打算换一套高档家具,于是,这两个人便打起了交道。李伟订购了一套家具,包括沙发、餐桌、床和电视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约定家具材料为“柬埔寨黑酸枝”红木材料,交货日期为2001年元月份,双方也对货物质量、颜色作了约定。这套家具总价5.28万元。2001年1月19日,蒋宏发交付了家具,因担心质量问题,李伟只支付了3.58万元,并向家具商蒋宏发出具了一份“今欠家具款17000元”欠条。
今年12月,蒋宏发将买主李伟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李伟随即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原合同价款显失公平,应予变更,蒋宏发应返还3000元不当得利。案件审理中,双方就诉讼时效及相应证据问题争辩激烈,互不相让,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官意见:本案原、被告所订立的协议书是货物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在将约定的家具交付给被告之后,即享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有权利向其索要欠款,但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债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此期限即丧失胜诉权。被告出具欠条的日期是2001年1月21日,原告起诉日期是2003年12月2日,已经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被告李伟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已经接受了原告交付的家具。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蒋宏发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李伟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诉讼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诉讼费130元由被告负担。自2003年12月30日09:22 扬子晚报 李庆 陈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