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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标准(红木家具)(上)

2005/12/5 14:56:00 来源: 作者: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以红木材料生产的工艺家具的有关技术、结构、检验等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所称的红木材料,为GB/T 18107-2000《红木》所确定的5属8类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
    本标准所称的红木家具,为采用红木材料或以红木材料为主,并以传统工艺为主加工制成的家具的统称。
    本标准参考GB/T 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 1951.1《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DB31/18l《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制订成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思兰家具厂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思兰家具厂有限公司;上海艺尊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易霖艺术雕刻品有限公司;上海桑马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强、于志刚、包天伟、施鹤兵、王佩君。

 
  
  红木家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以下简称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传统工艺结构为主制造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6---1997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1997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1997床类主要尺寸
    GB/T 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 18107~2000红木
    DB/181--2001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3、分类和款式 
  3.1分类 
  3.1.1  产品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椅凳类、桌案类、床榻类、柜架类、屏风类等。 
      注:产品的使用功能、款式可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设计制造。
  3.1.2产品按使用材料可分为全红木家具、红木家具。
    具体划分应符合DB/181--2001中第4条的规定。
  3.1.3产品按涂饰工艺可分为全生漆、半生漆和化学漆。
    全生漆——调配腻子和涂饰全部使用生漆。
    半生漆——封底工艺采用化学漆,表面涂饰使用生漆。
    化学漆——全部涂饰工艺采用化学漆。    .
    注:产品有特殊需要或用户要求采用烫蜡等其他工艺,应另行确定质量标准。
  3.2款式
    产品款式符合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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