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标准(红木家具)(下)
2005/12/6 10:37:00 来源: 作者:
5、试验方法
5.1主要尺寸检验
产品主要尺寸的偏差按设计图的规定,用示值为l衄的钢卷尺测量。
5.2木材含水率检验
产品木材含水率的检测,在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的环境下,用测湿仪在产品的反底测量。
5.3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
产品的翘曲度、平整度、邻边垂直度、分缝等,按GB/T 3324~1995中第5.3--5.4条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检测。
5.4其他项目检验
除规定外的其他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在自然光中距产品O.5m目测检验。
5.5使用材料检验
产品使用材料检验以目测鉴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刮去非外表的漆膜或取下小样的方法鉴定。
6、检验规则
6.1 紊膜理化性能试验
6.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a产,晶采用化学漆涂饰工艺,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涂饰所用的漆料更换漆种时;
c涂饰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6.1.2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的样板应在6.1.1规定情况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
6.1.3全生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应进行表3中l、2、3、6、7项试验;
半生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应进行表3中l、2、3、4、6、7项试验:
化学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应进行表3中l~8项试验。
6.2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检验应为全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除4.1、4.8.3外的全部技术条件。
6.3合格判定
6.3.1 产品出厂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4.2、4.4、4.5、4.6.1条的要求。
6.3.2当产品检验符合本标准6.3.1条规定,应检项目中表面质量和涂饰存在不超过2处瑕疵,其他应检项目存在不超过3项不合格,为合格产品。
7、标志、质量保证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 产品标志应有下列内容:注册商标和本企业全名。
7.1.2产品标志应安排在下部较明显处,且符合牢固、耐久要求。
7.2 质量保证书
7.2.1产品销售时必需提供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应符合DB/181--2001中第7.1、7.2条的规定。
7.2.2质量保证书应注明产品的保修期限以及三保范围。
7.3包装
成品的包装材料为衬纸、垫料、瓦楞纸包装,纸箱和木箱等,且符合防止损伤和避免日晒雨淋要求。
7.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防止雨淋曝晒,搬运装卸时要轻放,切忌碰撞。
7.5贮存
成品包装后应贮放在无日晒、避风雨的阴凉室内,防止叠压过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