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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标准(红木家具)(中)

2005/12/6 10:30:00 来源: 作者:

4、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
  4.1.1椅凳类、桌案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 3326的规定,其中椅凳类中沙发椅、圈椅主要尺寸应符合表l的规定。 



4.1.2框架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 3327的规定。
4.1.3床榻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 3328的规定。
4.2尺寸公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衄,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3形状和位置公差
  产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表2

4.4产品木材含水率 
    产品木材含水率不超过16%。 
    产品木材含水率受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制约或用户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4.5.4工艺结构
4.5.1  产品除个别特殊部位,应采用传统的榫卵结构。
4.5.2产品除活络拆装部位,榫与榫孔的结合处应涂胶,使之牢固、严密,无脱胶、松动、断榫。
4.5.3产品框架装板槽与板的配合应留有胀缩余地,不应有松动和离缝,不得涂胶固定。
4.5.4产品底脚着地平稳。
4.6表面质量    
4.6.1  表面框架和面板等主要部位应选用优等材料,无裂纹和明显色差。
4.6.2外表打磨平伏,倒棱和顺,圆角、线型应均匀一致。
4.7雕刻
4.7.1雕刻图案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对称。
4.7.2浮雕根脚干净,铲底底面平整,无凿痕和雀疤。
4.7.3镂雕孔洞应垂直或_致,无明显锉痕。
4.7.4镶嵌件落嵌紧密、完整、牢周。
4.8涂饰
4.8.1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相似,无明显色差,漆膜光亮,木纹清晰,无缩孔、梗丝、污迹。
4.8.2夹里打磨无毛刺,除无法操作的特殊部位和樟木板外,均应刷漆。
4.8.3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见表3

表3

4.9部件配合
4.9.1抽屉、门等启闭灵活。
4.9.2抽屉、门等的分缝应不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单位为毫米


4.9.3抽屉拉出三分之二,下垂不大于20ram,侧向摆动不大于15ram。
4.9.4配件安装应严密、牢固,位置正确,结合处无崩茬或松动,不应有少件、漏钉、透钉。
4.9.5镜子和玻璃无明显波痕、气泡、划痕,边缘处应倒棱或车边处理,边角不得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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