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古隆案”争议的对象是21件红酸枝家具,焦点是此21件家具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上的“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数量和质量是合同中对标的物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两个条款,没有这两个具体的条款,合同就无法全面履行。
“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赔十”,是“精古隆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约定。这句话贯穿了本案的全部过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庭审理的重点。可以说这句成为了本案精古隆与单学泽成败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该句话仔细推敲,认真品味。结合全案,弄清这句话的真正含义,笔者认为应当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和定义:
第一、红酸枝与全红酸枝。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第二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所检20件家具不能称为全红酸枝。”这一结论中的“全红酸枝”显然与合同约定的“红酸枝”有区别。从一、二审诉讼中不难看出,20件家具的部分边材和辅料不符合红酸枝的标准。二审法院以鉴定结论“所检20件家具不能称为‘全红酸枝’”为依据认定精古隆卖给原告的20件家具不符合约定的“红酸枝”,显然使判决确认的家具质量严于合同约定的家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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