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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依法收藏(一)

2007/10/15 15:20:00 来源: 作者: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许多埋藏于地下,通过发掘重见天日,这一特点使它有些类似于矿产资源。国家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出台了矿产资源法。国家也出台了文物法对文物的流通保护进行规范。

  得到一件珍贵的古玩文物无异于掘开了一座金矿。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危机。近年,古玩收藏热渐趋升温,古玩、文物的拍卖、民间收藏活动日渐增多,相关违法案件也随着增多,那些被财富冲昏头脑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走向了违法的边缘。那么,什么样的收藏行为是合法的,我们怎么做才能既满足自己的收藏爱好而又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呢?为此,笔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文化厅博物馆处的专家柳伟光,他详细解读了国家有关民间收藏的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文物

  据柳伟光介绍,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之后,《后汉书》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的诗句“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属性,为了艺术品市场流通的方便,各国都对文物进行了时间上的界定,属于珍贵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目前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在我国,通常意义上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我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2、民间买卖清以前的文物属违法

  那么,我国怎样从年代上界定文物的呢?

  柳伟光介绍说,我国对于文物年代的界定也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它与我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文化悠久文物众多有关,也受到国际上的惯例影响。

  通常情况下,我国把清初做为一个文物年限的界定,清初以前都属于珍贵文物,清朝以后,包括民国、建国后等都属于普通文物。也就是说,清以前的文物就不能买卖了。如果市场上发现明朝的藏品,那么就可以明确地认定其为违法,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人会产生疑问,在民间市场上明朝的物品并不少见,最普遍的一个例子就是宣德炉,不论是民间市场还是国际的拍卖行都是藏家追捧的珍品,怎么会成为违法行为呢?

  柳伟光说,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解释。首先,民间市场上的赝品很多,国内市场上70%~80%的古玩其实都是复仿品。仿品本身属于艺术品,不属于文物就谈不上违反文物法。明代文物仿制的就更多,可以说市场上99%的明代文物是仿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宣德炉。“我们都听说过宣德炉精美,而实际上真品的宣德炉只有两件都在故宫。真品宣德炉为紫红色,大小如锅,因明代的制铜业发达,所以,真品宣德炉表面光滑没有砂眼和气泡,是后世难以仿制出来的,而复仿品大多出现在清末,做工较为粗糙。”但即使这样,清末的复制品属于“老仿”,在市场仍不乏追捧者。

  其次,是不是所有的清初之前的文物都不准买卖呢?也不尽然。国家规定,有艺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经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后可以进行指定的文物买卖。近年,国内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拍卖公司,例如北京的“翰海”等就属于这类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国内进行的相关经过审批的文物拍卖活动也不并少见。从文物的来源上,国家的珍贵文物以及馆藏的文物当然不能出售,这些拍卖的文物大多是海外回流或是民间的流散文物。而且国家规定,这些文物拍卖后不准出境,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一百年前的藏品属于文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家已将文物不准出境的上限提高到了清末期。

  柳伟光说,普通收藏者不要被一些假象所迷惑。比如,现在电视上流行的一些藏宝鉴定节目,动辄市场价值数百万,实际上并不可靠,电视节目为了增加娱乐性,价格普遍被高估了,而且一些经过专家现场鉴定的真品,实际上仍为赝品。

  虽然对清以前的文物民间不准买卖,但是国家并不反对民间对文物的收藏。如果收藏爱好者真的藏有清以前的文物,买卖是违法的,但收藏不违法,在不出境的前提下,无偿赠送给其他人也不违法。值得注意的是,收藏文物就负有保护的责任,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是一件国家一二级文物,如果损坏的话,收藏者还要被追究责任。所以,他奉劝那些没有足够能力保管文物的收藏者最好还是将文物捐献给国家。(未完待续)

(编辑: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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