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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古隆案”相关资料之五——消费者起诉书

2007/4/3 11:02:00 来源: 作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学泽,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村148号,电话:64345157。手机:13683081332。
  被告:包中鹏,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具厂个体户,字号: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登记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工业区。其本人住该厂厂内。电话:61566699,手机:1391157316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以假乱真的硬木家具货款147000元并承担质量检验费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27日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床、柜、桌、椅、沙发等硬木家具21件。总货款73500元,并约定家具的村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2004年11月30日被告依约定将家具运送至原告家中。原告当即给被告结清货款73500元。此后2005年3月原告在擦拭家具时发现颜色有问题,故于2005年4月1日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2005年4月12日得出鉴定结果为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材质。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1份内份  出证6页    
                                                 
 具状人:单学泽
             2006年3月31日
 

原文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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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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