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荣/文
通读了《上海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笔者有如下认识。
1.地方标准依据的是,GB/T18107-2000《红木》这一国家标准和其他三部法规,见《上海市地方标准》前言。
2.地方标准3.2对“红木家具”的解释是:“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红木材料或以红木材料为主,并以传统工艺为主加工制成的家具的统称。”这里提到的“以红木材料为主”,应该包括边材和其他杂木。
3.地方标准3.3对“红木材料的名称”的解释是:“在红木家具产品销售活动中,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紫檀木、香枝木、黑酸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等8种材料名称。”按上述规定推论:即使家具中含有边材或其他杂木,只要主体部位是红木,那么在销售环节中,就必须使用“红酸枝木”等名称,这样才叫规范。反过来说,“红酸枝木”家具,可以部分使用边材和其他杂木,也叫红木家具。这等于说,使用了边材的红酸枝家具也称其为“红酸枝”,不必另加括号说明。但这种说法,与《红木》国标中对红木(不含边材)的定义似有冲突。
4.地方标准4将红木家具分为“全红木家具”和“红木家具”,而对“全红木家具”的解释是相当宽容的,甚至是“家具基材采用不同的红木类材料”这种情况都允许称为“全红木家具”。这与北京地区“满彻”的说法是不同的。北京地区一般将完全同一种材料家具称为“满彻”,包括辅料(镜子托板和其他装饰材料除外)。可见,上海的“全红木家具”在北京看来也不算“全”。
5.地方标准对“红木家具”的界定更为宽松,这包括“家具的可视面及全部框架采用红木类材料,内部的板材采用非红木类实料,”以及“床挺允许使用其他优质硬木制成,包复工艺的床架、沙发内骨架允许采用其他木质材料。”
综观地方标准,通篇找不出“全酸枝木”的说法,只有“全红木家具”的说法。而即使是“全红木家具”,按地方标准的解释,辅料可采用不同的红木类材料。如果这“不同的红木类材料”包括边材,那么就等于说,“全红木家具”也是可以包括边材的。它的隐含意思是不是说:全红木家具可以包括边材,只要不超过轻工部的QB/T2385+—98标准就可以?
如果笔者的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么,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红木》国标和红木家具的理解,显然是有出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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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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