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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古隆案”相关资料之十三——原被告证人证词

2007/4/5 9:34:00 来源: 作者:
原被告精古隆红木家具厂证人证词(共六份)
 
关于单学泽购买家具合同中补签“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内容的说明
 
  单学泽于2004年,11月15日左右,按双方约定来厂检查了所订家具,感到满意后,又要了梳妆台2件套。并要求立即送货。当时下午5点钟左右。由单学泽在前带路送部分家具到酒仙桥村148号。我们卸货,并在其家中安装完后。要求其付款时,他讲将货全部送齐再付款。我们要求将已送到货款付清。否则先将货拉回。单学泽即不同意又不付款。为此发生争议。我方还拨打了110,公安说此事应该通过法院解决,我们只好要求单学泽写个收条,他也不答应,我们无可耐何只好回厂。
04年11月30号。我方又按双方的约定。将其余货物和补充增加的梳妆台2件套送到其住处(酒仙桥148号)。安装完后,他仍不付款,提出先开好发票并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我们立即按其要求做到并交给单学泽,他仍拒不付款。又提出无理要求。要在其持有的合同中必须签具“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据。否则仍不付款,我们为了收回货款。被逼无奈,在其胁迫下违心的在其持有的合同上补签了“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据,至此。单学泽才支付了我方陆万捌仟元整(不含叁佰元订金)。现仍欠我厂伍仟贰佰元整。
  此经过绝对属实,如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精古隆红木家具厂:包中鹏
   2006年11.19号
身份证号:330724811024581
 
 
 
关于合同单材质栏内写红酸枝及更改和增加家具的说明
 
  单学泽于2004年10月20号左右,来我厂购买家具。在车间参观了一批有白标的家具后。要求廉价购买此家具。并提出白标颜色可否加色处理,我厂答应可以处理;我厂并交代隐蔽部位(如穿带)存在硬杂木。根据价格他表示同意。于是他交了叁佰元订金,并签属了红酸枝材质的合同。根据我们行业的惯例。辅材存在硬杂木和存在白标。所以我们只在材质栏内写了红酸枝而没写含红酸枝,单学泽同意我们这样写,当时有几人在场。合同约定由他来厂验货满意后再送货。
  单学泽于2006年11月中旬来厂进一步检查。并增购了梳妆台2件。还要求把合同上订的洋花床不要,更改要竹节大床。我们当时就跟他声明了此床下面有辅料。他在观看了后,还要此床。并要求我们立即送货。我厂按约定分两次送家具到他家。
事实证明,我厂执行了协议有关条款。单学泽找出各种理由。掩盖事实真相。并状告我厂违反协议。以其事先预谋敲诈获利的目的。至今他仍违反合同。欠我厂伍仟贰佰元货款。
以上事实以所签合同和在场证人为证。如有虚假我愿付法律责任。
 
精古隆红木家具厂:包中鹏
2006年11.20号
身份证号:330724811024581
 
 
 
证明材料
 
  2004年11月30号下午,包中鹏来叫我们几个人一起去送货。家具送到酒仙桥村148号安装好以后客户不肯付款。要求包中鹏回去开发票。拿来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个半小时以后,包中鹏把以上材料都交给了单学泽,而他要求包中鹏在他持有的合同单上另外加注: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据。如果不写,他就拒不付款,包中鹏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被迫签属了以上条文,最后我看到单学泽总共付了包中鹏货款陆万捌千元整。以上情况都是我亲眼所见,绝对属实。
 
 
证人:李建涛
身份证号:410326198110193716
证人:毛黑旦
身份证号:410326820629371
 
 
 
证明材料
 
  2004年11月中旬,我来北京找工作。来到精古隆红木厂。当时包中鹏临时找我送家具,我就答应了,2小时后,家具送到了酒仙桥148号,摆好后客户以种种借口,都不付货款,包中鹏与他们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包中鹏拨打了110,15分钟后,2位警察来到现场,客户仍拒绝付货款,也不肯写欠条,我们只好回厂。
  2004年11月30日,我们把剩余的家具送到客户家(酒仙桥148号)摆好后,客户还是不付货款,并要求包中鹏回厂给他开发票。并带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包中鹏拿来后,客户还要求在他持有的合同单上加注: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据,否则客户不付货款。包中鹏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迫才在其合同上临时加注了“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样,最后,我亲眼看见包中鹏给客户开了柒万元叁仟伍佰元的发票。没想到客户只付包中鹏陆万捌仟元整。
 
 
证明人:陈延军
身份证:33072410066211
2006年12月20日
 
 
 
证明材料
 
  单学泽于2004年10月20号左右,在我的带领下来到厂里选购红酸枝家具,在车间里参观了以后他看到了一批存在白标的半成品家具。当时我们也声明了。这批家具中隐蔽部位存在部分硬杂木。他们知道了以后说没有关系,只要价格便宜就可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我们签属了合同。当时我一直在场,以上情况绝对属实,绝无半句虚假。
 
 
证明人:杜华芳
身份证号:330724197510286465
2006年12月19号
 
 
 
证明材料
 
  单学泽2004年10月来厂选购红酸枝家具,当时看准了部分有白边的红酸枝家具。并问白边可否处理跟心材颜色差不多。我们说可以。同时向他讲明个别家具穿带有硬杂木(隐蔽部位)他要求降价,只要廉价同意购买。签合同时同意在合同材质栏内写“红酸枝”并注明他满意后送货,于是在合同上签了名。
  到了2004年11月中旬单学泽又来厂看货、又发现有个竹节大床,要求调换。因其要求与合同不符。怕找麻烦,于是声明此床有硬杂木,他说此床不是红酸枝,我也要。我厂只好勉强同意。他对其家具满意后又增加了梳妆柜两件。将洋花床改要我们特意声明有其它辅料的竹节大床。并要求立即送货。厂方立即按其要求送货到他家。他既不付款,又不打收条。
 
 
证人:杜永良
2006.12.26
身份证号:330724196811156416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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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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