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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古隆案”相关资料之十二——原被告上诉书

2007/4/5 9:33:00 来源: 作者:
上诉状
 
  上诉人:包中鹏(一审被告)男25岁,汉族,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电话: 13810191788
 
  被上诉人:单学泽(一审原告)男29岁,汉族,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村14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OO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2006)朝民初字12 129号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2006朝民初字12129号之判决,请求重新再审;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 125元、鉴定费21500元、保全费15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所卖全部家具,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交纳的68300元货款。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假一罚十”定并不违反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社会强制性规定,认定事实不清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上诉人2004年10月20 日左布到上诉人家具厂参观,选中一批质优价廉带有少量白标的半成品家具,并询问白标部位可否加色处理,厂方答应处理。同时厂方声明部分家具虽然主料均为红酸枝木,但少量隐蔽部位的辅料有硬杂木(如穿带)。经过一番的讨价还价,被上诉人选定了 19件家具,价格为68000元,因家具主体为红酸枝木,在合同材质栏内简单注明“红酸枝”。应其要求在合同第三条质量标准栏加注了“顾客满意送货”。双方除格式合同内容外,同时还有口头约定,形成合同的整体(有原合同、上诉人的说明及杜永良、杜华芳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明明知道所订家具存在少量硬木辅料,明明知道材质存在少量白标,仍认为,物有所值,同意在合同材质栏写“红酸枝”,他检查合同后才交了300元定金并签了名。一审法院只简单地以被上诉人持有的那份格式合同及其更改和补加部分来认定上诉人违约,还简单地以格式合同中“红酸枝”材质的表述进行鉴定,必然与合同的整体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于2004年11月15日左右,按双方约定到上诉人家具厂检查了所订具,检查无误感到满意后,又增加了梳妆台2件,总价款73500元,要求立即送货。当日下午5时左右,由被上诉人带路将其选订的部分家具送到被上诉人家中,摆放好后,由于被上诉人拒不付款又不写收条还发生了争执,为此上诉人还拨打过110求助。
 
  2004年11月30日上诉人又将其余所订家其送到被上诉人家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取来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才予付款。上诉人按其要求做到后,仍不付款。被上诉人明明知道在与上诉人签合同时向其声明,个别部位材质有白标,少量家具隐蔽部位有少量硬木辅料,还要求上诉人在其持有的合同上加注“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字据,否则,拒不付款。上诉人急于收回货款,被逼无奈,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违心地写下与整体约定不符的上述“假一罚十”的字据。被上诉人才付了68300元货款,至今仍欠5200元货款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合同被上诉人单方持有的合同、上诉人的说明以及陈延军、李建涛、毛黑旦、肖跃进的证人证言)。事实证明,土诉人诚信执行协议被上诉人存有预谋的设计,以达其合同欺诈获利之目的。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所写的“假一罚十”的字据,决非上诉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法院更不能支持这种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家具标准总汇第1 56页4.2按用材比例分为三类; a)全酸枝木家具,指产品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必须采用酸枝木制作;b)主要部位酸枝木家具,指产品外表目视部位必须使用酸枝木制作,内部及隐蔽处可使用其他深色名贵木树种或深色名贵硬木树种以外的其他优质木材;“全红酸枝”与。“红酸枝’’的标注;其概念定义内含有极大的区别,按行业惯例“全红酸枝”才不能在家具中掺杂其它木质辅料和红酸枝木质的白标不能超过规定标准。根据一审鉴定结论充分证明,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家具材质符合原合同的标准。被上诉人故意混淆概念,借助“合法手段”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何况一审判决也认定“鉴于被告销售的家具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而且这批家具加工优良,服务周到。21件家具总价73500元,相当于市场价格的50%,却判决上诉人5倍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三、“假一罚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另“假一罚十”在原始合同中并未标示,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急于收回货款的的心态,按其无理要求在第二次送货时加注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显然一审法院量裁失当,判决不公。故上诉人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包中鹏
20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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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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