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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全红木”与“红木”

2007/4/18 17:43:00 来源: 作者:
作者:翟边
 
  本网编者按:“红木家具”与“全红木”家具是有区别的,区别在哪里呢?上海市做出了一个答案,当然,这是上海的“一家之言”,是否能得到全行业的认同另当别论,但对我们分析精古隆案会有帮助。在此,我们将上海市的《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刊载于此,关键部分选用了红色。

上海市地方标准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DB31/181-2001
2001-09-06发布
2001-11-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为产品标识标注标准。
  本标准的制订旨在规范本市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产品标识、销售标签、标注方法,从而有助于保障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从事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红木家具品质的明示担保。
  本次修订除沿用DB31/181—1996的主要内容外,还将国家标准GB/T 18107—2000《红木》中关于红木材料的界定作了引用。
  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及GB/T 18107—2000《红木》。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欧亚明清红木雕刻艺术研究所,上海思兰家具厂,上海允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逸人,陈光强,张莺红,屠杰,黄福生。
  本标准于1996年7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销售标签、销售票据、质量保证书的标注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材料的范围及所应有的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红木贴面类家具及包镶类家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8107红木

3  术语和定义

  3.1红木
     红木是当前国内家具用材约定俗成的名称。国家标准《红木》将其归为紫檀木、花梨木、香枝木、黑酸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隶属于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应符合GB/T18107—2000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木材。此外,上述5属中国家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国家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但需经有关法定木材检测机构确认。
  3.2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是首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红木材料或以红木材料为主,并以传统工艺为主加工制成的家具的统称。
  
3.3红木材料的名称
     在红木家具产品销售活动中,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紫檀木、花梨木、香枝木、黑酸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等8类材料名称。

4  红木家具产品分类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产品分类的具体划分见附录A。


5  销售标签

  红木家具的销售应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经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行业三色标价签和特色标价签,并按以下项目要求统一标注。
  5.1品名型号——产品分类名称、家具名称及型号。
  5.2产品产地——家具的生产地全称或简称。
  5.3生产单位——家具的生产单位全称。
  5.4产品等级——家具的质量等级,例如:标注“合格品”。
  5.5计价单位——家具的计价单位为套或件。
  5.6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
     注:配套件数必须与5.11《配套件名称、规格、价格》中所标注件数相一致。
  5.7售价——每套家具的销售总价或单件家具的销售价格。
  5.8基材名称和产地——构成家具可视面及框架的材料的名称和产地。
  5.9辅料——家具基材外的材料名称。
  5.10漆质——家具中主要漆料的名称。
  5.11配套件名称、规格、价格——成套家具中每单件家具或单件出售的家具的名称、基本规格及所售价格。
  5.12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的内容见附录B。

6  销售票据

   销售红木家具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发票应注明下列内容:
  ——产品分类名称、家具名称;
  ——型号;
  ——红木材料名称、产地;
  ——生产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销售企业名称。

7  质量保证书

   销售单位在提供客户销售发票的同时,必须提供《红木家具质量保证书》。
  7.1《质量保证书》应标识下列内容: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产品分类名称、家具名称;
  ——家具的规格、型号;
  ——家具的红木材料名称、产地;
  ——销售发票的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7.2《质量保证书》中必须注明红木家具的日常保养方法及在搬运过程中注意事项。
  7.3《质量保证书》必须注明所售红木家具的保修期限及三包范围。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红木家具的分类


A1全红木家具
  规定以下二种:
  a)家具采用同一红木类材料(镜子托板除外);
  b)家具基材采用同一红木材料,辅料采用不同的红木类材料(镜子托板和其他装饰材料除外)。
A2红木家具
  规定以下二种:
  a)家具的可视面及全部框架采用红木类材料,内部的板材采用非红木类实料。
     b)床架、沙发类家具除采用包复工艺的骨架及床挺外均采用红木类材料制成。床挺允许使用其他
  优质硬木制成,包复工艺的床架、沙发内骨架允许采用其他木质材料。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

   
B1红木家具实价销售应标注下列内容:
  ——品名型号;
  ——产品产地;
  ——生产单位;
  ——产品等级;
  ——计价单位;
  ——配套件数;
  ——零售价;(降价签应标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议价签“零售价”改为“参考价”)。
  ——基材名称及产地;
  ——辅料;
  ——漆质;
  ——配套件名称、规格、价格;
   ——产品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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