茕倚/文
单从判决的结果上看,人们似乎会认为销售商违背了承诺,理应挨罚;而消费者受了愚弄,自然该得到补偿。然而,仔细推敲当事人双方的上诉状,又会发现事情或许并非如此简单。
消费者称他要求购买的家具应该是全红酸枝,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也是如此,而检验报告的结果却是:“所检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依此认定销售商严重违约,遂要求其履行“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的约定。
而销售商则称,消费者单学泽在购买这批家具之前,就已经知道其带有少量的白标,并询问白标部分可否加色处理,销售商说可以。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并因家具主体为红酸枝,便在合同栏里简单地注明“红酸枝”。至于在合同上加注“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则是消费者“胁迫”所致。据说,在这个过程中还惊动过110。笔者也曾翻阅过本案的卷宗,里面有几份精古隆公司的职工对此事的证言。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咱们无法判定孰是孰非,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在“诚信”上出现了分歧。倘若销售商所说属实,那就证明消费者这场索赔是有预谋的;但要是消费者全然蒙在鼓里,那就是销售商在撒弥天大谎了。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同时是对当事双方诚信的拷问。
事实上,诚信原本就应该是双向的:销售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推广的行为中,承诺的东西要合法化、科学化,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章可循、合情合理。消费者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要讲诚信。所以,诚信要从每一个人开始,从一个点再到一个面,只有人人做到诚信,才能人人享受诚信。
所以,法律界有关人士也倡导,企业讲诚信,消费者也要讲诚信。在履行过程中,诚信也包含两方面:一个是合同条款内的,一个是合同条款外的。条款内的,做到诚信,这是基本的;条款外的,需要双方在思想上进行有效沟通,做到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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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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